公開招標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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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7.9 |
機關名稱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光復南路116巷18號 |
聯絡人 | 蘇素青 |
聯絡電話 | (02) 27718121 #2423 |
傳真號碼 | (02) 87713489 |
電子郵件信箱 | ar2075@fnp.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1 |
標案名稱 |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段五小段225地號等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532 - 建地及相關土地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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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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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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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否
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
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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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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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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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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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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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4/24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4/25 10:00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48號機關第二辦公室3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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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光復南路116巷18號機關總收文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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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預計至117年10月3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因應案件特性,參考主管機關範本另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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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3.投標廠商如為營造業,應屬甲等綜合營造業,附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手冊、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4.必要分包廠商應出具「必要分包廠商合作意願書」(必要分包廠商合作意願書需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必要分包項目: (1)設計規劃及監造建築師,應為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附開業證書及有效期限內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必要分包廠商合作意願書正本。 (2)營造廠商,應附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承攬手冊、有效期限內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必要分包廠商合作意願書正本。 5.非拒絕往來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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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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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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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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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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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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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