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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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20.16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
機關地址 | 820 高雄市 岡山區 柳橋西路15號 |
聯絡人 | 張竣閔/林群富 |
聯絡電話 | (07) 6279000 #2218 |
傳真號碼 | (07) 6264311 |
電子郵件信箱 | wra06120@wra06.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B112003 |
標案名稱 | 112年及113年度擬辦高雄市工程用地委外放樣及地形測量(開口合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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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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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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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以新台幣500萬為上限,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止,除工程數量配合機關需求調整外,其他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按實際完成數量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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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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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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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14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2/14 10:00 |
開標地點 | 820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水情中心一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7萬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督使投標廠商符合採購規定並依約執行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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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督使得標廠商符合採購規定並依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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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20高雄市岡山區柳橋西路15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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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與正本相符)影本: (1) 公司執照或廠商登記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 (2) 納稅證明文件 (3) 計畫主持人或主要工作人員應符合技師法規定具測量技師執照,執業之測量技師需參加測量技師公會並持有當年度或最新年度之會員證。 (4) 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5) 技術顧問機構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第(1)項證照,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第(2)項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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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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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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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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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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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