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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7.32
機關名稱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務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館前路46號
聯絡人 邱宏慶
聯絡電話 (02) 23483456 #3146
傳真號碼 (02) 23831513
電子郵件信箱 098334@landbank.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A112-001-00E
標案名稱 分行交易系統集中化設備維運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8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08 17:00
開標時間 112/02/09 14: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5樓總務處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達督促廠商積極履約之效果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5樓總務處設備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1個月內交付服務工作計畫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納稅(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曾完成與本案類似(銀行業之存款、放款及匯兌分行端末系統)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使用單位上線運作證明」或「契約影本及驗收證明」文件。
5.在臺灣北部地區應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所名稱、地址、電話、人員配置等,或書面承諾於得標後2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之證明文件。
6.上述書面資料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第4.點書面資料如屬國外使用單位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載明使用單位名稱、地址、電話、聯絡人等),應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正體中文譯本。7.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完成與本案類似(銀行業之存款、放款及匯兌分行端末系統)之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並由投標廠商提出「使用單位上線運作證明」或「契約影本及驗收證明」文件。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在臺灣北部地區(註1)應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所名稱、地址、電話、人員配置等,或書面承諾於得標後2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之證明文件。註1:本規格稱臺灣北部地區係指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新竹市、桃園市、新竹縣及宜蘭縣。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 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絶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絶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附加說明
1.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以大陸地區標的供應。 2.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之機關名稱: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檢舉受理單位:本行政風處地址: 臺北北門郵局第1541號信箱,檢舉電話:02-2371-4572,傳真:02-2331-0902。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行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 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其尾數不足 日者以日計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行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之期限: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 6.廠商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規定辦理。 7.本案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8.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9.郵遞方式領標:需附投標書表費200元(以郵政現金袋付款)及貼足限掛郵資100元之大型回郵信封,書明函索標案名稱及案號,回郵信封應寫明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郵寄臺北市懷寧街53號5樓土地銀行總務處設備科收,郵遞領標廠商應自行估算郵遞時間,本行不負郵遞延誤責任。 10.未列事項詳招標文件及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6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6段142巷1號12樓、電話:02-23568620、傳真:02-2356876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