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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29
機關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單位名稱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
聯絡人 紀瀚翔
聯絡電話 (02) 29702960 #8305
傳真號碼 (02) 29701120
電子郵件信箱 AK1316@ntp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38229-112-007
標案名稱 112年新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服務品質評鑑委託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444,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15 17:00
開標時間 112/02/16 15:00
開標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102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確實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0樓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次日起20日內,廠商應完成工作執行計畫書(印製5冊,含光碟片)送交本局審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交通技師事務所;或,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登記範圍包括交通技術服務者;或,
3.廠商屬已立案之法人、機構或團體時,得以承辦交通工程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或計畫等業務者;或,
4.國內設有大專以上運輸或交通等相關科系之學術單位。
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補充履約期限: 1.第一階段:工作執行計畫書之擬定。 自機關通知日次日起20日內,廠商應完成工作執行計畫書(印製5冊,含光碟片)送交本局審查,如有修正意見,廠商應依本局所函送之會議紀錄修正,並於本局發文日次日起 7 日內或機關指定期限修正完成報請本局核備。 2.第二階段:實地訪查及評鑑報告初稿之審查。 自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備次日起150日內,廠商應完成評鑑案場實地調查及成績統計,並安排審查委員至各停車場類型前5名進行實地訪查後,匯整調查相關資料及審查委員意見後製成評鑑報告初稿(印製15冊,彩色列印,含光碟片1份及附件原始評鑑文件1份)送交本局召開委員會審查,如有修正意見,廠商應依本局所函送之會議記錄修正,並於本局發文日次日起10日內或機關指定期限修正完成報請本局核備。 3.第三階段:完成評鑑成果報告。 自本局通知日起14日內,廠商應完成相關作業,並將本次評鑑各階段工作項目所有資料製成評鑑成果報告(彩色列印,印製 15 冊及光碟片 1 份),送交本局審查,如有修正意見,廠商應於本局發文日次日起 7 日內完成修正並報本局核備;如經機關退回修正,廠商應於本局發文日次日起 7 日內或機關指定期限修正完成並提交機關一式數份(份數由機關決定)之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傳真:02-2968282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