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5.4.91
機關名稱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
單位名稱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
機關地址 702 臺南市 南區 萬年路167號
聯絡人 王經閔
聯絡電話 (06) 2963929
傳真號碼 (06) 2629455
電子郵件信箱 daju1209@tn.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4
標案名稱 南寧高中112年度除草、修樹校園維護勞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12,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95.4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金額
216,000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09 08:00
開標時間 112/02/09 09:00
開標地點 本校明正大樓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履約屬性不能臨時中斷。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2臺南市南區萬年路167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基本資格:經政府登記合格之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或2.園藝服務業3.庭園、景觀工程專業營造業。
2.其他:臺南市樹木修剪證照或其他政府機關製發相當之證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電子領標:網址www.geps.gov.tw(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廠商端領標作業)。 2.廠商應自行估算時間,並於截標期限前送達投標文件,投標文件以實際送達本校總務處之收件時間為準,逾期不受理收件。 3.得標廠商得以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之採購合約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4.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5.投標廠商於招標公告期間及截止投標日應查詢本採購案是否有更正公告。 6.招標文件如有缺漏請即向本校反應。7.自然人需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