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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5.54
機關名稱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單位名稱 公園路燈管理所
機關地址 350 苗栗縣 竹南鎮 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聯絡人 行政室陳佩君
聯絡電話 (037) 462101 #111
傳真號碼 (037) 467207
電子郵件信箱 cn3011@chunan.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112-1
標案名稱 112年度購置11噸抓斗車採購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9 - 其他運輸設備及其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14 17:00
開標時間 112/02/15 09:0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00,00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應自決標日起120日曆天將該車輛整備完成,詳附加說明七。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營業項目為「CD01030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CD01990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F114010汽車批發業」、「F114990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業」或「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及其他行業得承作本採購案相關行業之公司或行號,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四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押標金:抬頭請書寫「苗栗縣竹南鎮公所」(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如以現金繳交押標金須於截止投標日前親至本所出納繳交入庫。 三、付款辦法:驗收後付款,依財物採購契約第3條、第5條規定辦理。 四、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時,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授權書之被授權人未在場者,以棄權論(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七、履約期限:1.履約期限:第一階段得標廠商自決標日起120日曆天內將該車輛整備完成,並報請本所辦理完成確認後,送交本所核定之公證單位(以上履約期限不含委託公證單位檢驗期間及其他行政作業時間,〝前述之公證單位,廠商於簽約日起15日曆天內,應提供2家(含)以上政府立案合法之公證公司(行)供本所選擇核定〞)。 2.委託代驗:第二階段得標廠商應委託本所核定之政府立案合法之公證公司(行)依招標規範內各項規範辦理規格檢(查)驗(含各項性能試車),並取得符合招標規範之合格檢(查)驗報告,有關費用(含運輸費用)由得標廠商負責,機關得派員察視檢(查)驗作業。如檢(查)驗報告與本所規範要求不符時,得標廠商須於本所所定期限內改善完成,限兩次改正,該機具並再委由公證公司辦理辦理複驗,如複驗結果仍與本所招標規範不符,且無法改善,本所即解除合約,不採扣款減價驗收方式,且相關衍生費用及損失由廠商負責。 3.驗 收:待第二階段完成,且取得結果符合招標規範之合格檢(查)驗報告後再辦理領辦牌照,並將車輛運至本鎮垃圾衛生掩埋場,始由本所派員依據檢(查)驗報告及招標文件辦理驗收,於驗收完成交付本所使用前得標廠商應就其所交之貨品負保管之責,期間所發生之費用及風險由得標廠商負責。 八、承辦人員:公園路燈管理所,王洪章。電話:037-625648。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