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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5.53
機關名稱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單位名稱 行政室
機關地址 981 花蓮縣 玉里鎮 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聯絡人 建設課承辦人:張振揚、行政室採購人員:梁蕙蘭
聯絡電話 (03) 8883166 #236、209
傳真號碼 (03) 8886687
電子郵件信箱 daulian0101@hlyl.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109-1
標案名稱 玉里鎮112年度公用路燈材料採購(開口契約)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65 - 燈絲電燈泡或放電式燈泡;弧光燈;照明設備;上述各項之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99,95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限至112年12月15日止,金額上限新台幣40萬元整,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文換約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1/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03 09:00
開標時間 112/02/03 10:00
開標地點 本所第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81花蓮縣玉里鎮花蓮縣玉里鎮中正路148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分批交貨之期限:書面通知日起(可先行傳真)10日內,依機關指定地點及數量交貨完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料:
1.水電材料供應或相關符合採購標的項目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檢附證明文件: 一、水電材料供應或相關符合採購標的項目者(如照明設備製造業、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及照明器具製造業…等):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如登記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 二、最近1期完稅證明(第一項第二款納稅證明,其屬營業 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切結書。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於電子領投標系統中「檢驗電子憑據」)之功能列印,俾利本所查驗。 七、基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如廠商與本採購相關人員為關係人,請主動填寫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 [其 他]:履約保證金 : 契約金額之10% 1.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2.投標文件未詳細規定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3.廠商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 第53條及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5.本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6.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廠商不得於採購作業現場自行錄音錄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