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2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
單位名稱 | 秘書室/自治行政科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 |
聯絡人 | 謝小姐/王先生 |
聯絡電話 | (02) 27256190 #27666959 |
傳真號碼 | (02) 27598799 |
電子郵件信箱 | bca-hwelen@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306 |
標案名稱 | 臺北市民生社區中心112年度機電、消防、空調系統設備管理、操作、維護保養勞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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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2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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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受限於年度預算獲得作業時程,得於合約期滿前10日,以書面通知本合約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繼續維護至下年度預算可支用及本合約標的物發包完成為止,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後續擴充金額計新臺幣78萬3,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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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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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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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民政局秘書室
⼯本費新臺幣壹佰元整。郵遞購領:以郵遞索取者需附回郵郵資及現⾦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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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05 17:30 |
開標時間 | 111/12/06 10: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中央區民政局第二討論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得標廠商履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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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北區民政局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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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詳契約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訂定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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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一)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1.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2.其他: 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 (二)冷凍空調業:.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含以上)。 1.冷凍空調業登記證。 2.其他: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E602011冷凍空調業:丙等(含以上)之合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行號,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備冷凍空調業及電器承裝業資格者,除提出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外,應附加提出分包廠商「冷凍空調業」或「電器承裝業」合法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及該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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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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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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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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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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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