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21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
聯絡人 | 林文宏 |
聯絡電話 | (02) 27287738 |
傳真號碼 | (02) 27278237 |
電子郵件信箱 | bf0746@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6 |
標案名稱 | 委託辦理「臺北市政府附設臺北市私立市政大樓員工子女托嬰中心」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2 - 教育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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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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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41,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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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契約保留3年6個月之後續擴充,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2,620萬8千元。
2.機關於本契約期滿前,得依主管機關(本府社會局)當年度或前一年度評鑑廠商於契約期間辦理托嬰中心評鑑結果或於契約期滿前9個月自行辦理評鑑,評鑑結果為甲等(80分)以上者,得辦理續約3年。
3.如機關未及於契約期滿前2個月完成招標程序,且經評估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或無重大過失,機關得依原契約條件通知廠商延長契約期間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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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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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23 | ||
原公告日 | 111/11/1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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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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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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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1/12/12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2/13 10: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1103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係由廠商向家長先收取每月月費,為確保廠商如期如質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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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人事處總收文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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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止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章程或業務項目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之非屬營利事業 法人或團體。 二、設有與兒童福利或社會福利相關科、系、所並經其目的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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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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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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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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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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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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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 傳輸次數 | 更正序號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公告日 | 檢視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