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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6.50
機關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單位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機關地址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濱江街362號
聯絡人 黃明銓
聯絡電話 (03) 3841372
傳真號碼 (03) 3861312
電子郵件信箱 archuan@anws.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A1110572IMC032H
標案名稱 飛航服務總臺資安設備委外維護服務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8,16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11/0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05 17:00
開標時間 111/12/06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北部飛航服務園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001桃園市大園區園航路60號北部飛航服務園區資訊管理中心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 投標所需文件之裝封: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項,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一起裝入標封內。 ■不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將資格、規格、價格及其他文件一起封裝於投標專用標封內) 1.資格文件: 下列各種表件及資料應為正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下列各種證件得為影印本(詳本須知第六十四點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廠商納稅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2.價格文件: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投標標價清單 3.其他文件: ■廠商服務或規劃建議書 ■廠商資格及價格審查登記表 ■出席代表授權書(請置於投標信封內或參與開標時提出) ■查詢押標金保證金相關資料同意書 ■保障勞工權益切結書 ■事前揭露表 4.投標專用標封(外標封): ■投標廠商應自行準備投標專用標封(外標封)並依本總臺提供之「投標專用信封封面」填妥各項資料,黏貼於封面,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所指定之場所。 (二) 資訊安全保密 為確保本總臺資訊安全,得標廠商應遵守下列資訊安全保密事項: 1.得標廠商對系統內,凡經告知涉及業務機密之資料或項目有保密之義務,非經本總臺書面同意,不得轉錄攜出或透露予任何第三人。 2.得標廠商應採行必要之保密及安全措施,以確保其員工不會將上項所述之資料公開或透露,否則將追究相關刑責。 3.廠商應在本總臺要求或本契約解除、終止、撤銷或期滿時,將本總臺提供給廠商之一切機密文件資料返還予本總臺。 4.廠商應配合本總臺之資訊安全管理作業規定。 5.廠商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 6.廠商應配置充足且經適當之資格訓練、擁有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或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 7.廠商執行受託業務,違反資通安全相關法令或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應立即通知本總臺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8.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廠商應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履行契約而持有之資料。 9.本總臺得定期或於知悉委外廠商發生可能影響受託業務之資通安全事件時,以稽核或其他適當方式確認受託業務之執行情形。 10.廠商於得標後,應簽署「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外部人員保密切結書」並送交本總臺備查。 (三) 本契約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四) 因應疫情發展,為維持防疫期間本總臺核心業務正常推動,投標廠商進入本總臺辦公場所前,應配合完成下列事項,方能進入辦公場所: 1.主動出示已完成施打3劑COVID-19疫苗之接種證明文件,例如: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小黃卡)、健保快易通APP之施打紀錄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或健保卡(需有疫苗施打日期),始得進入。未完整接種疫苗者,須現場做快篩(由投標廠商自行準備)或持3日內 PCR證明檢驗結果為陰性。 2.以非接觸式額溫手溫兩用酒精噴霧測溫儀量測體溫。經連續量測2次倘有發燒(額溫達攝氏37.5度或耳溫達攝氏38度)或未佩戴口罩者,不得進入。 上開任一事項未能完成致投標廠商未能投遞標封或未準時抵達開標會場,由廠商自行承擔未投標或未派員到場提出說明、減價或比減價格之結果。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