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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35
機關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
單位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
機關地址 111 臺北市 士林區 力行街11號
聯絡人 秘書室范先生/林先生
聯絡電話 (02) 28812021 #2967/2589
傳真號碼 (02) 28891520
電子郵件信箱 jero7359@npm.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NPM111142
標案名稱 圖書文獻大樓及研究大樓整建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326,614,957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108,419,461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0/26
原公告日 111/09/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流標、廢標、終止或解除契約前已辦理公開閱覽,且重行招標增加金額未達查核金額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1/11/08 17:00
開標時間 111/11/09 10:00
開標地點 本院南側藝文園區開標室(台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第二辦公室1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0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院南側藝文園區秘書室發包科(111臺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第二辦公室1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行政大樓及圖書館應於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80日內竣工,及完成使照掛件申請,並於竣工後三個月內取得使照且完成接水、接電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須具備下列2種方式擇1辦理投標:(1)綜合營造業、電器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及冷凍空調業等資格。(2)綜合營造業、室內裝修業、電器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及冷凍空調業等資格。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投標須知第53點: 【如已具備所有資格文件之廠商得單獨投標(其投標廠商聲明書、信用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文件無須重複備具),另本案允許廠商得共同投標或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並以綜合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為代表廠商,惟綜合營造業不得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
(二)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
█共同投標廠商除於投標時備具以上文件外,並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法院公證或認證),其餘注意事項請參照本須知第十四點。
█以分包廠商資格代替者,除於投標時出具分包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並應同時檢附該分包廠商之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及合作同意書(需經雙方具名並用印,格式詳附件) ,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分包廠商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
※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為擴大競爭
附加說明
(一)本案謹訂於111年10月7日星期五上午10時假本院第一會議室(臺北市士林區力行街11號第一辦公室2樓)舉辦說明會,歡迎符合資格廠商到場參加。 (二)請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三)本單位由至善路2段221號搬遷至力行街11號,因場地寬闊投標收件地點為秘書室發包科,廠商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院,逾期送達者,視為無效標封(詳投標地點平面圖)。 (四)分段施工:施工期間應配合院方單位搬遷及局部空間營運不中斷,採分段施工,施工原則說明如下: 1.配合單位搬遷規劃工區分段施工計畫書,經專案管理及監造單位審核通過方可施工。計畫書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下列章節:消防防災計畫、既有管線調查與標識、管線切換施工計畫、安全監控及管理計畫等。 2.施工期間須維持使用中之空間營運不中斷,包括:水電、消防、安全監管、網路、電話等系統。 3.管路拆除更新前應邀集使用單位、專案管理、監造單位等辦理現勘調查,並做標籤識別避免誤拆管路。 4.新舊系統切換注意事項: (1)安全監控及相關網路系統不得中斷。 (2)使用中空間之消防系統不得中斷。 (3)空調系統配合管線切換可停機3~6小時(須與院方使用單位開會確認)。 5.配合分段施工衍生之假設工程、安全維護、維持營運中斷之設備租賃、消防防災設備等相關費用,廠商應納入投標費用。 6.如因機關需求調整分段施工計畫者,致影響整體履約期限且非可歸責廠商者,得依工程採購契約第7條、第17條相關規定辦理。 (五)請詳下列圖號說明,並依此參考,經與院方討論後製作施工計畫,於送審核定後方可施工。研究大樓機電工程圖說圖號INB-E12-01~06、文獻大樓機電工程圖說圖號INC-E12-01~05,及空調工程圖說圖號B-M0-00&B-M0-01。 (六)機關通知開工後30日內辦理電梯工程、鋼構補強工程及進口設備材料等之分包廠商及材料送審提報。 (七)廠商應詳細閱覽招標文件及細部設計圖說,並自行視需要前往工程位置勘查。如需機關人員帶領勘查,請先行來電預約,勘查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09:00-17:00,聯絡人:秘書室范技正,電話:(02)28812021分機2967。 (八)本案所提供之圖檔及文稿,其智慧財產權歸屬本院,廠商僅能用於本案投標文件之製作,不得將圖檔及文稿散布、出租、出售、轉讓及移為他用,如因廠商之不當使用或保管不慎導致他人取得圖檔,造成機關之損害時,應負擔一切法律責任,並賠償機關所受之損害。 ------------------------------------------------------------------------------- 111年10月26日修正: (一)設計圖說: 1、A5-06、A9-17、A10-54~57、A10-59、A10-61~62、A10-69、A10-71~75、A10-83、A11-14、S2-19、INC-S1-01圖書文獻大樓相關圖說,配合規範修正調整圖說內容。 2、INC-E6-08~11圖書文獻大樓展區燈具規範,刪除3家燈具廠牌。 3、C-M1-21 圖書文獻大樓空調系統圖。 (二)施工規範:第12310章廠製金屬櫥櫃、第16231章柴油引擎發電機組依廠商釋疑內容修正條文。 (三)標單:配合釋疑修正標單項目名稱。 (四)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須知、外標封:修正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時間。 ※以上修正部分以紅字註記。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故宮博物院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傳輸次數 更正序號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公告日 檢視
圖書文獻大樓及研究大樓整建工程 01 111/09/30 公告
圖書文獻大樓及研究大樓整建工程 01 01 111/10/26 公告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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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