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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6.22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單位名稱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機關地址 103 臺北市 大同區 長安西路37-1號
聯絡人 洪淑芬
聯絡電話 (02) 25587042 #651
傳真號碼 (02) 25500371
電子郵件信箱 hsf0718@stweb.jcjh.tp.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602
標案名稱 111學年度第一學期八年級校外教學參觀旅行活動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74 - 支援及輔助運輸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25,76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06/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7/14 17:00
開標時間 111/07/15 10:00
開標地點 本校3樓中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顧及本校學生校外參觀旅行學習權益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37-1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1年10月31 (一) 至11月04日(五)或111年11月28日(一)至12月02日(五)或112年01月02日 (一) 至01月06日(五) 區間擇一時段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營業項目為旅行業J902011、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或乙種業。
2.具備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且尚在有效期限內之旅行業執照(旅行理規則第6條)。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截止投標時間為111年7月14日下午17點。※逾截止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二、本案開標(廠商資格審查):111年7月15日(五)上午10時00分(地點:本校3樓中會議室)。 三、廠商服務建議書簡報及評審程序: 111年7月15日(五)上午10時30分(地點:本校3樓中會議室)。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期限前(111.7.3),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另本機關最後釋疑(111.7.10)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五、本案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已簽准於開標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建成國民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