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11.1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單位名稱 | 機電工程科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一號南區五樓 |
聯絡人 | 何宗融 |
聯絡電話 | (02) 27258005 |
傳真號碼 | (02) 27222048 |
電子郵件信箱 | cz_11833@mail.taipe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7003030700101 |
標案名稱 | 2023台灣燈會場地設施建置(含復原)暨維護管理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79.66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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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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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4,539,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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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因應2023台灣燈會場地設施不臻完善及復原等情形,倘有其他經費來源或追加預算,得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金額為85,000,000元,擴充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止。屬於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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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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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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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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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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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7/21 11:00 |
開標時間 | 111/07/21 14:30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S310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200,000,報價有效期至111年10月19日。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任意棄標之情形發生。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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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利決標後之履約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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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樓本處服務台或掛號郵寄至11099臺北市府郵局第49之1號信箱。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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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施工廠商應於接獲機關派工單通知之次日起3日內或機關指定期限進場施作,除天候等不可抗力情形,不得停工,並依派工單指定工期內完工,惟最終履約期限為 112 年 6 月 30 日止 。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1年4月6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07988號函修正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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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2.特定資格:無。 (1)承攬工程手冊; (2)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3)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4)服務建議書(含正本1份,副本15份);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廠商納稅證明; (5)廠商信用證明; (6)廠商切結書;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資料同意書; (8)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9)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 (10)共同投標協議書(符合單獨投標者免附); (11)廠商確認瞭解「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切結書(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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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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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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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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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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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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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