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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3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信義路三段140號
聯絡人 丁小姐/王小姐
聯絡電話 (02) 27065866 #3018/2818
傳真號碼 (02) 27026324
電子郵件信箱 A110333@nhi.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M1110670754
標案名稱 永續影響力參獎影片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5 - 攝影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5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06/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14樓
請於等標期辦公時間內至本署秘書室免費洽領。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6/23 17:00
開標時間 111/06/24 10:00
開標地點 本署(臺北市信義路3段140號)9樓第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本案執行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14樓秘書室收文登記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1年8月26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依法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或其他得履行本採購案之法人、機構、團體。持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公立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關)得以組織條例、章程或公函代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提供營利事業登記證者,視同不合格標)。
*上述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對投標須知文件,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於上班時間內洽採購承辦人:王小姐,聯絡電話:02-27065866分機2818;規格部分請洽業務單位丁小姐,聯絡電話:02-27065866分機3018。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