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招標文件會員線上瀏覽
請先登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9.4.7
機關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單位名稱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林政街一號
聯絡人 林冠銘
聯絡電話 (03) 8325141 #230
傳真號碼 (03) 8327446
電子郵件信箱 amy8658@forest.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07SA003
標案名稱 玉里高寮南段905地號野溪整治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6,700,685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3/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08 17:00
開標時間 113/04/09 11: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3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林政街一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開工之日起120工作天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工期很短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土木包工業或丙等以上合格之綜合營造業廠商(未受停業或停權處分者)。
應附證明文件:
(一) 該公司(業)登記證影本。
(二) 該公司(業)承攬工程手冊影本。
(三) 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四) 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五) 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六) 投標廠商聲明書。
(七) 切結書。
(八) 電子領標憑據證明。
(九) 押標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補充說明: 1.本工程所有土石方嚴禁傾倒入河道或坑溝內,餘方處置原則:工程之餘方應依監造單位指示填築於鄰近之凹地或低窪處,或清運至圖說要求之周邊指定地點堆置整齊;另開挖或回填之階段邊坡應考量排水之處理,排水方向由監造單位依現有地形指示辦理。 2.本工程所有「臨時擋土與抽排水設施」、「既有設施與結構物復原」等,承包商投標時需納入各工項單價中,不另計價。 3.舉凡施工機具及材料運輸方式、距離、施工環境限制等,承包商應於投標前,務必須自行至現場勘查,實地評估運輸成本、施工費用、施工動線、工作性與可行性,並應將本工程相關運輸與施工等條件,妥善估算工程費用與工期。 4.獲頒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優良農建工程獎之廠商自頒獎之次年1月1日起一年內(佳作為半年內),參加本會暨所屬機關以及接受本會暨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農建工程之單位之採購其獎勵措施如下: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得列為評選項目加分參考。 (2)參加工程招標時,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降低50%。 5.施工前及施工中施工廠商應訂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說明各項施工作業之規範規定、機具操作、人員管理、物料使用及相關注意事項。 6.施工廠商於開工前將重要施工項目,由廠商專任工程人員負責指導施工人員相關作業程序並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如鋼筋加工、模板組立、鐵件、管線、間隔器等)。 7.混凝土澆置作業前,應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施工常見缺失之照片等之看板,以提供現場施工程人員施工時之參考依據。 8.乙方於施工中如有誤伐、擅伐林產物時,其傷害、誤伐之林產物應照規定賠償,如屬作業中因無法避免之原因事先申請有案致傷害林產物時,經甲方查明屬實者亦應依規定賠償。 9.乙方於作業中無法避免需傷害林木時應先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核准後始准砍伐否則依擅伐論處。 10.乙方於作業中挖出埋沒材應報知甲方並依甲方指定地點堆放後由所轄工作站依規定處理。 11.工程施工期間發現突發性不可避免障礙木及傷害木由乙方工地負責人員會同監工、巡視人員報請工作站依規定處理。上項障礙木尚未由甲方運出前應由承包商負責保管於現場,如有遺失應負責依規定賠償。 12.工程施工廠商選任及監督受僱人,應切實注意督導受僱人正當執行職務。廠商及其受僱人在進入森林區執行職務期間,不得發生侵害獵補採集生物情事,亦不得盜採、盜伐林產物及濫墾林地,違者依法處罰並送辦。 13.本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廢棄土,棄土地點為縣府公共造產棄土場、及甲方指定地點,承包商執行本工程所有土方除上開地點外不得隨意棄置,若有違者依規定逕行處分。 14.本工程施工汰換、更新所產生之廢棄物,由乙方清運處裡。 15.本工程使用之預拌混凝土,應採用「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所生產之預拌混凝土。 16.廠商標價如超過預算者視為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示建議辦理)。 17.廠商應依規定填報林務局網站建置之「治理工程遠端監造系統」。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瑞美路7號;花蓮郵局11-21號信箱、電話:03-8233712  )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