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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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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0.90.26
機關名稱 龍華科技大學
單位名稱 人設學院
機關地址 333 桃園市 龜山區 萬壽路一段300號
聯絡人 蕭雯茹
聯絡電話 (02) 82093211 #3603
傳真號碼 (02) 82091476
電子郵件信箱 af111@mail.lhu.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LHU1130223S01
標案名稱 B113000031人設學院-採購專業筆記型電腦乙批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條
辦理方式 補助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 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9教育部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3/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7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9元
總計
199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龍華科技大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本校法民大樓6樓總務處事務組
新台幣$2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09 09:00
開標時間 113/04/09 14:30
開標地點 本校法民大樓六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87,500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校法民大樓六樓總務處事務組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3年06月1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時間、地點、方式] 一、領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早上8:30至下午16:30止) 二、領取方式:(一)電子領標:招標文件售價為新台幣$199元整。(二)紙本領標:郵寄購買或親自到本校總務處事務組購買,招標文件售價為新台幣$200元整,郵寄購買者請另附65元回郵信封或郵局便利袋。 [本案申購單位聯絡方式]人設學院吳小姐 電話:(02)8209-3211分機670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龍華科技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