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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3.51.9
機關名稱 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新興高級中等學校
單位名稱 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新興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小部
機關地址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富國路437號
聯絡人 萬聿典
聯絡電話 (03) 2509000 #130
傳真號碼 (03) 3025215
電子郵件信箱 p0530520@gmail.com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0426
標案名稱 113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盒(桶)餐採購
標的分類 財物類
21 - 肉類, 魚, 果實, 蔬菜,及油脂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法人團體辦理適用採購法案件之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條
辦理方式 補助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6,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6,0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80.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補助金額
19,200,000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4/03
原公告日 113/03/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原因
不提供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43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至總務處購買招標文件新台幣3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18 17:00
開標時間 113/04/19 09: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43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富國路437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3年08月01日至114年07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更正履約日期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興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新興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小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電話:02-77365529 、傳真:02-23583005 )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傳輸次數 更正序號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公告日 檢視
113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盒(桶)餐採購 01 113/03/29 公告
113學年度學校午餐外訂盒(桶)餐採購 01 01 113/04/03 公告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