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招標文件會員線上瀏覽
請先登入
|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2.13.28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
單位名稱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
機關地址 | 221 新北市 汐止區 大同路二段459號 |
聯絡人 | 戴淳旭 |
聯絡電話 | (02) 26414001 |
傳真號碼 | (02) 26413116 |
電子郵件信箱 | q85874@ntpd.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4193734 |
標案名稱 | 113年度汐止分局污水下水道納管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62 - 水管及排水設施鋪設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49條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83,804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983,804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是否電子報價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取得 | ||
公告日 | 113/03/2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3/04/08 09:00 |
開標時間 | 113/04/08 14:30 |
開標地點 | 本機關4樓開標室(汐止區大同路二段459號4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5000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5/27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1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二段459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85日曆天(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範本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工期很短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需具備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承裝業皆可投標,依標案性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下,請依序檢附。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應附文件: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承裝技工工作證、勞工安全管理、缺氧環境作業主管,檢附勞保卡相關證明。 2.自來水承裝業者應附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影本、水管工程公會會員證影本、承辦工程手冊影本、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影本三名人員、勞工安全管理、缺氧環境作業主管,檢附勞保卡相關證明。 二、現場勘查:投標廠商須至現場勘查.並取得現場勘查證明文件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