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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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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5.98
機關名稱 國防醫學院
單位名稱 預防醫學研究所
機關地址 237 新北市 三峽區 大埔路172號
聯絡人 鄭翔仁
聯絡電話 (02) 81777038 #19708
傳真號碼 (02) 26725117
電子郵件信箱 610810017@mail.ndmctsgh.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HE13261P053
標案名稱 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6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4/02
原公告日 113/03/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4/09 08:30
開標時間 113/04/09 09:00
開標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埔路172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以利履約作業順利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7新北市三峽區大埔路172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環保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清理業者之甲級廢棄物清理許可證。 2.環保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業者之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 3.各清理、處理業者共同投標簽署之投標協議書(清運或清除同意書)。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採開口契約之作業模式,以實際清除處理之數量及車趟次計價付款,並以全案預估總價為上限。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醫學院預防醫學研究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傳輸次數 更正序號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公告日 檢視
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 01 113/03/22 公告
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 02 113/03/29 公告
生物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 02 01 113/04/02 公告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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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