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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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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5.67
機關名稱 苗栗縣獅潭鄉公所
單位名稱 苗栗縣獅潭鄉公所
機關地址 354 苗栗縣 獅潭鄉 新店村新店11鄰130-2號
聯絡人 謝宜霖
聯絡電話 (037) 931301 #191
傳真號碼 (037) 932436
電子郵件信箱 syl9701@ems.miaoli.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0315
標案名稱 苗栗縣獅潭鄉113年度環保志工觀摩研習活動
標的分類 勞務類
641 - 旅館及其他住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36,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36,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3/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3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獅潭鄉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02 17:00
開標時間 113/04/03 09:00
開標地點 本所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如期如質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4苗栗縣獅潭鄉新店村新店11鄰130-2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獅潭鄉(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3年6月13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原住民廠商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開標後審查廠商資格,符合資格廠商移由評審小組進行企劃書評審作業,廠商須至現場簡報,本所備有投影設備,廠商須自備筆電。 2.評審獲得優勝廠商取得議價權利。 3.評審時間及地點:開標後另行通知。 4.本採購位於原住民地區,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將分二階段開、決標程序辦理。第一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先行辦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開標決標。 5.原住民廠商請於標封封面註明具原住民身份,並於標封內檢附原住民證明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獅潭鄉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