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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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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100.49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機關地址 880 澎湖縣 馬公市 中正路10號
聯絡人 採購吳雅鈞
聯絡電話 (06) 9261151 #50518
傳真號碼 (06) 9264742
電子郵件信箱 00970@pngh.mohw.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2286002212
標案名稱 113年至115年醫療廢塑膠及廢玻璃容器再利用清除處理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764,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1年(醫療廢塑膠預估重量8,500公斤;廢玻璃預估重量3,000公斤),預算金額新台幣382,000元。機關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3/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880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10號(或郵遞領標)
新台幣200元(現金或匯款)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12 09:30
開標時間 113/04/12 11:00
開標地點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中正院區)2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澎湖縣馬公市中正路10號,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總務室或收發室,或寄達澎湖郵政第64號信箱,逾時寄(送)達者均視為無效標。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履約之日起2年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設立登記或設立證明: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營業項目有廢棄物清除、處理等相關項目)。
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主管機關核發之各項許可證明文件。
(1)若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檢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登記檢核證明文件(政府主管機關公函或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單獨投標,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每月預估數量。
(2)若為丙級以上(含丙級)廢棄物清除業者,則須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者,檢附各業者許可證、再利用登記檢核證明文件(政府主管機關公函或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再利用者(或清除)同意(契約)書。
(3)上述第1及第2項證明文件其許可項目應含可處理本案委託清除處理之項目,且「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每月預估數量。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規格聯絡人總務室方仕御,電話:(06)9261151分機50113 2、履約期限:本契約履約期間自機關通知履約之日起2年止(自113年 月 日起至115年 月 日止),或履行達契約金額上限止,兩者以先屆者為契約屆滿之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 3、衛生福利部政風處廉政專線:(02)85907904;廉政信箱:南港昆陽郵局161-36號信箱。 4、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政風室檢舉電話:(06)9271393;傳真號碼:(06)9271393。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澎湖縣調查站-(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新明路77號;馬公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9278888)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