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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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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31
機關名稱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燃料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羅斯福路3段242號9樓
聯絡人 黃品宜
聯絡電話 (02) 23668546
傳真號碼 (02) 23670597
電子郵件信箱 u516738@taipower.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S0091222015
標案名稱 電昌五、六號發電機配件供應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3 - 船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2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3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3/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9樓
零、無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02 17:00
開標時間 113/04/03 10:3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8樓808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3段242號9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日起為期5個月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台電公司自訂之標準契約,本標準契約參照工程會最新「投標須知範本」及「財務採購契約範本」訂定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最新一期或前一期繳稅證明(暫停營業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2)其他:HHI公司授權文件、在台代理授權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以上金額均含稅。 (2)本案採購金額NTD4,000,000(不含稅),預算金額NTD4,000,000(不含稅)。 (3)本案投標廠商標價高過預算金額NTD4,000,000(不含稅)者為不合格標。 (4)招標機關廉政熱線:02-23663774或02-23667364。 招標機關廉政電子郵箱:d05703@taipower.com.tw。 (5)投標文字為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