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招標文件會員線上瀏覽
請先登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77.16
機關名稱 彰化縣埔鹽鄉民代表會
單位名稱 彰化縣埔鹽鄉民代表會
機關地址 516 彰化縣 埔鹽鄉 好修村員鹿路二段60號
聯絡人 江彩勤
聯絡電話 (04) 8653723
傳真號碼 (04) 8656984
電子郵件信箱 on5579@yahoo.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01A
標案名稱 辦公廳舍、議事廳裝潢整修(包含桌椅添購)與影音設備、電器及機器設備汰舊及增設
標的分類 財物類
381 - 傢具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4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4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3/29
原公告日 113/03/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3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彰化縣埔鹽鄉民代表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516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鹿路二段60號
每份300元,開具繳款書至埔鹽鄉農會繳款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4/09 17:00
開標時間 113/04/10 10:00
開標地點 彰化縣埔鹽鄉立圖書館三樓臨時辦公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516彰化縣埔鹽鄉好修村員鹿路二段60號(彰化縣埔鹽鄉民代表會)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70日曆天內完工,餘詳契約書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開標時間:民國113年4月10日(週三)10時 評審時間:民國113年4月11日(週四)10時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彰化縣埔鹽鄉民代表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彰化縣調查站-(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卦山路12號;彰化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7248888) 地方政府-彰化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00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二段416號、電話:04-7532003、傳真:04-724260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傳輸次數 更正序號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公告日 檢視
辦公廳舍、議事廳裝潢整修(包含桌椅添購)與影音設備、電器及機器設備汰舊及增設 01 113/03/28 公告
辦公廳舍、議事廳裝潢整修(包含桌椅添購)與影音設備、電器及機器設備汰舊及增設 01 01 113/03/29 公告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