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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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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0.5
機關名稱 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
單位名稱 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
機關地址 622 嘉義縣 大林鎮 新興街110號
聯絡人 曾立凱
聯絡電話 (05) 2651110 #413
傳真號碼 (05) 2652614
電子郵件信箱 land07@mail.cyh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03
標案名稱 113年嘉義縣地價基準地委外查估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4 - 市場研究及公眾意見調查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000,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3/29
原公告日 113/03/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622嘉義縣大林鎮新興街110號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4/03 17:00
開標時間 113/04/08 10:00
開標地點 本所三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622嘉義縣大林鎮新興街110號(總收發)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113年9月2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招標文件未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 應附具下列證明之文件:
1.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有效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服務建議書。
5.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登記設立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補正招標文件(切結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地方政府-嘉義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612嘉義縣太保市祥和一路東段一號、電話:05-3620121、傳真:05-362000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傳輸次數 更正序號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公告日 檢視
113年嘉義縣地價基準地委外查估採購案 01 113/03/27 公告
113年嘉義縣地價基準地委外查估採購案 01 01 113/03/29 公告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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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