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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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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5.3
機關名稱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268 宜蘭縣 五結鄉 季新村五濱路二段201號
聯絡人 林里真
聯絡電話 (03) 9705815 #2384
傳真號碼 (03) 9605237
電子郵件信箱 d270001@ncfta.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4907
標案名稱 113-114年傳統戲曲藝人口述歷史影像紀錄計畫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495,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1,495,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1/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31 17:00
開標時間 113/02/01 10:00
開標地點 本中心傳藝資料館會議室(宜蘭縣五結鄉季新村五濱路二段20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秘書室總收發(宜蘭縣五結鄉季新村五濱路二段201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其他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屬藝文採購,採用文化部訂定之藝文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依法立案之公司或行號、非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國內各大專校院或學術機構,餘請詳投標須知。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公告之開標時間及地點僅為資格審查,評審日期及地點確定後將另行通知送件審查合格廠商到場簡報。 二、114年度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倘所需經費預算依法定程序全部或部分,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部分刪減時,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三、截止收件日或開標日若遇颱風等災變,爰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及「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 (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規定。本中心以次一辦公日 之同一截標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辦理。 四、本案聯絡人︰本中心綜合企劃組黃先生,聯絡電話︰03-9705815分機2350。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宜蘭縣調查站-(地址:260宜蘭縣宜蘭市津梅路52號;宜蘭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92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