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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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2.11.1 |
機關名稱 |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
單位名稱 | 工程採購科/捷運局工程管理科 |
機關地址 |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 |
聯絡人 | 林小姐/趙小姐 |
聯絡電話 | (02) 29603456 #7660 |
傳真號碼 | (02) 29530960 |
電子郵件信箱 | AQ6174@ntp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0220-1 |
標案名稱 | 捷運汐止東湖線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1 - 快速道路(不含高架快速道路), 街道, 馬路, 鐵路及機場跑道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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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2.36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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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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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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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2,392,140,3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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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預計擴充之項目為:
1.基隆捷運機電系統及軌道工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245億元)。
2.捷運民生線機電系統及軌道工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35億元)。
餘詳附加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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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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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2/21 | ||
原公告日 | 112/10/2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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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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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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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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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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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1120707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3/03/08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3/08 17:10 |
開標地點 |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第1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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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242)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4樓採購處售標室(請自行考量標單郵寄送達時間以免影響權益)。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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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之開工日期(NTP)+2,580日內土建(含機廠)、軌道及其他機電設施(不含電梯、電扶梯及電動步道)工程完工;電梯、電扶梯、電動步道及機電系統實質完工。餘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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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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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第1資格(土建廠商)「允許」以「同業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本資格廠商家數上限為3家。 (二)第2資格(號誌廠商)、第3資格(車輛廠商)及第4資格(供電廠商)「允許」以「異業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各資格廠商家數上限皆為1家。 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第1資格(僅允許一家分包廠商取代部分實績,且不能取代全部實績)、第2資格、第3資格及第4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有提出以分包廠商取代投標資格之分包廠商時,應提出合作同意書。 (一)第1資格(土建廠商),分包廠商家數為上限1家。 (二)第2資格、第3資格及第4資格,最多2項資格得分別以單一分包廠商取代。 其餘詳如附加說明欄及本採購案投標須知「投標須知-(第1資格(土建廠商)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投標須知-(第2資格(號誌廠商)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投標須知-(第3資格(車輛廠商)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及「投標須知-(第4資格(供電廠商)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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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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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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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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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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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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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 傳輸次數 | 更正序號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公告日 | 檢視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