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25.2 |
機關名稱 |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
單位名稱 | 流行音樂產業組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開封街一段3號 |
聯絡人 | 侯小姐 |
聯絡電話 | (02) 23758368 #1605 |
傳真號碼 | (02) 23758457 |
電子郵件信箱 | chialing@bamid.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D110-032 |
標案名稱 | 「金音創作獎報名及評分系統維運」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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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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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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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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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2年,擴充金額以新臺幣370萬元整(含稅)為上限。合計新臺幣1,110萬元。後續擴充須當年廠商確實依服務建議書及各次工作會議決議事項履約、績效良好,且無違反本採購契約書(草案)第八條履約管理相關規定之情事,依本局通知提出次一年服務建議書並經審查通過,始得議價簽約。若111、112、113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刪除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視為不可歸責之事由,本局得終止或變更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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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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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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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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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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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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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2/07 17:30 |
開標時間 | 111/02/08 10:0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2F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在契約執行過程中違反契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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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2F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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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或行號。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投標廠商須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 〈■本標案不允許合作社及自然人參與投標〉 下接附加說明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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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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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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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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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