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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5.2
機關名稱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單位名稱 流行音樂產業組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開封街一段3號
聯絡人 利佩瑾
聯絡電話 (02) 23758368 #1623
傳真號碼 (02) 23758457
電子郵件信箱 bumble_bee@bamid.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D110-018
標案名稱 111年「金曲獎頒獎典禮暨金曲國際音樂節系列活動」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73,2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後續擴充1年,擴充金額以新臺幣7,320萬元整(含稅)為上限。合計新臺幣1億4,640萬元。惟須當年執行成效評鑑良好,且依本局通知期限提出次(112)一年服務建議書並經本局審查通過,始得辦理議價簽約。惟111年後預算尚需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若因111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刪除、凍結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局無法履行契約給付義務者,視為不可歸責之事由,本局得終止或變更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0/11/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12/06 17:30
開標時間 110/12/07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2F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3號2F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屬藝文採購,使用文化部藝文採購勞務契約範本(1101012)酌修。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公司或行號。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投標廠商須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核准設立公文或變更、設立登記或其他足以證明之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如僅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則視為不合格標。 〈本標案不允許合作社及自然人參與投標〉 下接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上續廠商資格摘要 (二)廠商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繳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2.非營利單位則請附最近年度「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或最近年度結算申報書影本或免納稅證明。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收件日期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1)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2)資料查詢日期。 (3)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另得提示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投標文件: 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不可晚於截標日)、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聲明書中第9項與第13項,如無分包項目與金額,請填寫無或0。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文化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42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376、傳真:02-8995642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