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6.55 |
機關名稱 |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
單位名稱 | 建設課 |
機關地址 | 882 澎湖縣 望安鄉 東安村73之7 |
聯絡人 | 郭明順 |
聯絡電話 | (06) 9991311 #57 |
傳真號碼 | (06) 9991585 |
電子郵件信箱 | mf43830@wth.penghu.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W-1060406 |
標案名稱 | 花嶼村簡易發電廠新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CW-1060406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613,720元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
預算金額 |
6,284,51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否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06/04/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7
新臺幣200元整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06/04/24 10:40 |
開標時間 | 106/04/24 11:10 |
開標地點 |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7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0萬元整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82澎湖縣望安鄉東安村73之7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180工作天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丙等綜合營造業以上廠商 (一)營造業登記證影本。 (二)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納稅證明文件: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書者,為營業稅繳稅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五)廠商信用證明: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證明文件指下列任一之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查詢簡覆單。 a.票據交換所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退票資料查詢簡覆單。 b.票據交換所支票存款戶票據徵信開戶查詢簡覆單。 3.查詢簡覆單應載明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c.資料查詢日期。 d.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查詢簡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六)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限以電子領標書面投標者)。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