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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5.8
機關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
單位名稱 國民旅遊組
機關地址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
聯絡人 周奕函
聯絡電話 (04) 23312688 #106
傳真號碼 (04) 23330861
電子郵件信箱 cyh123@tbro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70401
標案名稱 2023台灣燈會主燈委託設計、製作及展出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9,5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7/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8/01 17:00
開標時間 111/08/02 10:00
開標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7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以確保廠商如期如質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6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290號9樓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招標文件及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4. 為原住民廠商
  3.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履約標的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並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如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之登記資料代之;已公告廢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詳招標文件)。
(3)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1.設計階段: (1)第1期:廠商應於決標翌日起20日內(或機關指定時間)完成本案委辦項目之設計內容,交付予機關。 (2)第2期:前述設計經機關審查需再次修改時,廠商應於機關通知到達翌日起15日內(或機關指定時間),依機關之要求完成本設計之修改,交付機關審查。前述設計之修改次數應依機關實際審查結果配合辦理。 (3)第3期:廠商應於前述第2期設計經機關審查合格通知到達翌日起20日內(或機關指定時間),配合最後確認定案之主燈造型,將新修正後之設計造型、3D電腦模擬動畫等圖說資料交予機關確認。 (4)第4期:廠商應於前述第3期相關圖說資料經機關審查合格後7日內(或機關指定時間),提供平面設計圖2份、材料規格明細表2份、彩色透視圖2份、主燈展演計畫書2份、結構設計施工圖2份、機械施工圖2份、預算書(預算總表、明細表、數量計算表)1份、施工規範或施工說明書1份。 2.成品製作階段: (1)廠商應於機關審查定稿及設計圖說後開始施作,並固定於每月1日及15日備妥施工進度內容及照片,向機關提報工作進度。 (2)廠商應於設計階段審查通過之通知到達翌日起30日內(或機關指定時間)交付機關主燈設計模型5座(依實際尺寸縮小三十分之一或機關指定縮小之比例)。 (3)廠商應俟機關提供主燈展演音樂光碟後,將該音樂融入3D電腦模擬動畫,編輯時間長度至少為1分鐘之3D電腦模擬動畫,並提供機關該動畫電子檔案5份(以光碟片或隨身碟儲存)。 (4)廠商應於機關指定日期,配合機關召開記者會,並辦理記者會場地佈置及燈光音響演出,相關設計書圖內容,應於記者會召開前2週(或機關指定時間)送請機關審查,並依機關審查意見修正;另所製作依實際尺寸縮小十分之一比例(或依機關指定比例)之模型,應配合運送至記者會現場,並安裝完成。 3.製作、組裝及測試階段: (1)廠商應配合機關指定日期、時間完成安座,並配合舉辦開工動土及安座儀式,且應依機關指示提供該儀式所需之相關設備及祭品。 (2)主燈本體結構之構件單元製作完成,應於工廠或其他空曠地點試驗組裝,並由機關視情派員會同確認後,再行拆卸運送至燈會現場組裝。 (3)廠商應於民國112年1月16日前(或機關指定時間)完成主燈之組裝、燈光測試作業,並配合機關指定時間辦理試燈事宜。 (4)廠商應配合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至31日(或機關指定時間)進行全區電力滿載測試。 (5)廠商應配合於民國112年2月1日至3日(或機關指定時間)進行試營運。 4.展演及撤場階段: (1)廠商應於民國112年2月4日18時至22時(或機關指定時間)配合贈燈之場次主燈展演。 (2)民國112年2月5日至2月19日(或經機關指定期間)內,主燈於每天18時至22時每半小時1場展演,或經機關指定期間。 (3)廠商應於112年3月20日(或機關指定時間)前完成撤場、清運及復原工作。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交通部觀光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部會署-交通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540南投縣南投市省府路6號、電話:049-2370030、傳真:049-2391517)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