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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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6.18 |
機關名稱 |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
單位名稱 | 後勤科 |
機關地址 | 880 澎湖縣 馬公市 治平路36號 |
聯絡人 | 張婷嫻 |
聯絡電話 | (06) 9277215 |
傳真號碼 | (06) 9273120 |
電子郵件信箱 | cg38vrtn@phpb.penghu.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3-C207-05 |
標案名稱 |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13年度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建置」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83 - 光學儀器, 攝影設備及其零件與附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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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20,26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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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自決標翌日起至標餘款用罄或至113年12月31日止,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保留未來增購權利,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以換文方式續約核算付款,免召開議價會議:增購金額為本案公告採購金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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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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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4/1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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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6號-後勤科
招標文件費為新臺幣300元。自公告日起至領標及投標期限前,至本局秘書科(出納)繳納費用後,持據向後勤科(上班時間)購取;如採郵遞領標者,以行庫或郵局匯票,書明採購標案名稱,抬頭: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附回郵信封(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貼足快捷回信郵資),並自行估計郵遞時間,逕寄後勤科購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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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4/29 10:00 |
開標時間 | 113/04/29 15:00 |
開標地點 | 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6號-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無時書齋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00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澎湖縣政府警察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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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掛號郵寄澎湖郵政第115號信箱,或專人送(寄)達澎湖縣政府警察局收發室(逾截標時間不受理)。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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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翌日起算170日曆天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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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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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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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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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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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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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