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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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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登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7.14.1
機關名稱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單位名稱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機關地址 403 臺中市 西區 民權路105號
聯絡人 張美智
聯絡電話 (04) 22220655 #31111
傳真號碼 (04) 22220926
電子郵件信箱 hbtcmeisi@taichung.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Q113B08
標案名稱 「113年臺中市特色食品業者衛生及標示評核輔導計畫」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33 - 社會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3/07
原公告日 113/03/0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5號(至本處2樓綜合規劃組領取)
紙本文件新台幣300元整,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8:00至17:00,遇國定假日、因故停止辦公或周休二日則停止發售)親自至處二樓綜合規劃組繳交後領取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3/12 17:00
開標時間 113/03/13 13:30
開標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5號(本處2樓2-1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5號(本處2樓服務台,收受時間為週一至週五8:00至17:00)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13年11月2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履約時間短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除自然人以外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法人、機構或團體。
2.公私立學校。
3.其他規定詳如投標須知第72點。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 2.通訊領標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以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並附貼72元郵票之A3大小回郵信封,郵寄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5號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綜合規劃組收,郵購信封上請註明郵購本採購案招標文件乙份。 3.電子領標請至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4.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布「因應颱風等災變部分地區停止上班,各機關招標公告之截止收件日(以下簡稱截標日)或開標日是否延期處理原則」規定,若本市宣布機關所在地停止上班,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皆各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同一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 5.注意事項: (1)按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略以:「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12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 項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政府採購招標所簽訂之契約依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簽訂契約時)即應完成印花稅繳納手續。 (2)採用實貼印花稅票完成納稅義務之方式,廠商常因稅額計算有疑義致多貼或貼用不足,加上不諳註銷印花稅票的正確方式致不符規定而受罰,且稅額巨大貼花數甚多時會影響契約書之整體性及外觀。 (3)使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除可免除上述困擾外,並有繳納憑證(收據聯)可供記帳整理使用,比貼用印花稅票更加實用方便;另稅捐稽徵機關可即時瞭解得標廠商完納稅款情形,如未發現異常,將可免逐年列為檢查對象;如得標廠商每年均採用以貼用印花稅票方式完納稅款,因無法查得納稅情形,稅捐稽徵機關將會列為查核對象,並提供相關輔導措施。 (4)印花稅法第23 條第1 項規定:「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因此,未於規定時限內繳納印花稅遭查獲,其罰則相當重。本府為防止廠商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特於採購招標公告上加註:「得標廠商須自行上網或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提醒廠商注意遵守相關規定,防止印花稅票貼用不足而遭受處罰。 (5)依採購招標規定,請得標廠商於簽約前攜帶契約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有專人服務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供廠商繳納, 或利用印花稅網路申報系統( 網址: https://net.tax.nat.gov.tw/PLRX/Lrx200d01)自行開立繳納款書,亦可以傳真或郵寄申請書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所屬分局,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繳納後請將第二聯證明聯粘貼於契約空白處即完成納稅手續,另第一聯收據聯留存可供記帳使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為0800-086969。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分機23600、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傳輸次數 更正序號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公告日 檢視
「113年臺中市特色食品業者衛生及標示評核輔導計畫」採購案 01 113/03/05 公告
「113年臺中市特色食品業者衛生及標示評核輔導計畫」採購案 01 01 113/03/07 公告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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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