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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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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7
機關名稱 勞動部
單位名稱 勞動部
機關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松江路207號
聯絡人 朱紹瑄/葉勁廷
聯絡電話 (02) 85902258
傳真號碼 (02) 85902895
電子郵件信箱 ad1965@mol.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01-11301041
標案名稱 113年度大專校院勞權扎根巡迴活動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222,152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3/01/1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1/29 12:00
開標時間 113/01/29 14:00
開標地點 勞動部11樓1101開標室(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472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勞動部秘書處採購及公關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含私立學校)、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壹、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基本資格: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不含私立學校)、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 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1.其屬營業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 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 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 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 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投標廠商如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其他依法免稅之機關團體,應提供已送 主管稽徵機關收訖之最近一期機關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影本。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 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証明。【查覆單以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 金融機構出具,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未提出者為不合格標)。 貳、廠商投標時應附企劃書一式8份。 叁、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 定。 肆、本案履約期間:自決標日起至113年12月6日止。 伍、電子領標廠商應自行付費領標及取得電子領標繳費憑據,上開憑據請檢附 於投標文件佐證之,未依招標公告所載領標方式取得招標文件者,該廠商即有 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應不予開標決標 之情形。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11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