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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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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忠孝東路6段488號
聯絡人 陳怡心
聯絡電話 (02) 85906562
傳真號碼 (02) 85906050
電子郵件信箱 seeshin@mohw.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M1302141
標案名稱 113年度「新南向政策─推動國際精神醫療與心理衛生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合作平台計畫」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03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 1 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903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14年規劃重點如下:詳附加說明欄位。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12/07
原公告日 112/12/0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12/26 09:00
開標時間 112/12/26 10: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205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秘書處採購科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決標日晚於113年1月1日,則自決標日起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 公(私)立大專院校
■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 經政府合法登記與本採購案有關之公司、機構、醫療院所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機關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 與本採購案有關之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如:法人登記證書)、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證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 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所得稅: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 依法應繳納營業稅者,應以提供營業稅繳稅證明為優先;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前述相關證明,下列單位得以組織條例、規程、章程之影本或准予投標之公函正本(附於投標文件內)代之: 1.公(私)立大專院校 2.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3.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4.本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期間為 1 年。 2.保留後續擴充增購之經費為903萬元整。 3.保留後續擴充之項目及內容: 114年規劃重點如下: 依據行政院「新南向政策推動計畫」,新南向國家分為東協、南亞及紐澳,共有18個國家,分別為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越南、緬甸、柬埔寨、寮國、孟加拉、不丹、印度、尼泊爾、巴基斯坦、斯里蘭卡、紐西蘭及澳洲等國家,辦理相關培訓及合作交流,其工作項目如下: 1.邀集產官學界專業人士組成至少5人之新南向工作專家小組(名單需於決標日起31日曆天內提報本部同意),至少就計畫執行重點召集2次以上實體或視訊會議。 2.整合我國醫療、學術資源,建立與南向國家之交流平台及合作,以延續及深化既有合作關係,設計規劃及提供專業、國際與多樣化特色交流及培訓課程(參與人數至少35%以未曾參加本部新南向精神醫療相關計畫之培訓課程為原則)。 3.配合衛生福利部之相關政策及計畫,至少與3家台灣精神醫療機構合作進行培訓,共同開辦培訓課程,強化課程專業、國際與多樣化特色。 4.宣傳及推廣臺灣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人員訓練中心(含出國案)。 5.以函文、公告等方式推廣及宣導「醫衛南向心連結」網站,但不涉及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宣導。 6.本計畫之國外學員培訓案、境外教學訓練及評值、簽署合作備忘錄、其他事涉本計畫契約變更及經費變更之案件,應事先提報規劃書或計畫書經本部同意後方可執行。 7.配合本部推動新南向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合作交流政策,辦理1場新南向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合作計畫國際研討會、成果分享或工作坊。 8.配合本部之需求,派遣計畫人員1名定期駐部,辦理本計畫相關事務之協調工作。 9.有關本計畫執行重點內容第2項至第6項涉及本國或外國人士入出國部分,如因法定傳染病、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而無法執行該工作項目,可函報本部同意改以線上或其他替代模式進行。 10.每3個月繳交前開工作項目之進度報告(含完訓學員名單)。 11.配合本部臨時性之需要,提報相關資料及分析。 12.配合新南向及本部政策,持續強化「醫衛南向心連結」網站資訊互動及更新網站資訊內容,並確保資料正確,內容應包含多種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醫衛專業課程及建立國際合作研究網絡(含精神衛生及社區精神復健服務品質指標與合作研究資料庫)。 13.持續維護「醫衛南向心連結」網站(含系統)運作。 14.本案「醫衛南向心連結」網站(含系統)其維運及改版等得優先委託具資訊專業背景或相關執行經驗之團隊辦理。 三、112年12月6日更正投標須知第68點。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傳輸次數 更正序號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公告日 檢視
113年度「新南向政策─推動國際精神醫療與心理衛生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合作平台計畫」 01 112/12/06 公告
113年度「新南向政策─推動國際精神醫療與心理衛生人才培訓及建立國際合作平台計畫」 01 01 112/12/07 公告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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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