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屬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企劃書。另配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9條之規定,第一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決標程序,第一階段就參加投標之原住民廠商辦理,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仍超過底價等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擬依中央機關未逹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前述二階段順序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2.本案投標廠商計1家,開標前合格投標廠商計1家。 3.本案投標廠商未達政府採購法第48條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經開標主持人依投標須知第11點規定宣布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依前述二階段順序辦理,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 4.審標結果1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並為原住民廠商。 5.第1階段就原住民廠商辦理評審。 6.經評審結果,「東寶機電工程有限公司」332/平均總評分83,序位合計值4,序位名次第1名,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為符合需要廠商。 7.本案採固定金額給付,經議價結果,廠商表示例行維護低單價耗材,將逕辦理汰換,不另收費;緊急維修於接獲機關電話後,只要能在機關上班時間抵達,就會立即前來處理,以避免影響機關業務執行。 8.以上議價結果,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決標予該廠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