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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2.52
機關名稱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單位名稱 秘書室/工務課
機關地址 241 新北市 三重區 新北大道一段11號
聯絡人 楊小姐/潘先生
聯絡電話 (02) 29862345 #537/249
傳真號碼 (02) 29871236
電子郵件信箱 AJ1387@ntpc.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L113-06
標案名稱 三重區正義市民活動中心旁增設採光罩工程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599,66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5/02
原公告日 113/04/26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一段11號5樓(秘書室)
新臺幣3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5/09 09:30
開標時間 113/05/09 10:00
開標地點 241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大道1段11號3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15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本所一樓總收文處2.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暦天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新北市政府採購處版本,應屬嚴謹。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依特定個別項目: 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設立於新北市或毗鄰縣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土木包工業(應檢附土木包工業登記證),或2.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應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
二、廠商承攬造價限額及承攬總額應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及營造業法第23條及第44條規定者(僅限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提出)。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2. 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或驗證碼是否顯示清晰)※ 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團體,其檢附之信用證明,得以其負責人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投標廠商不論其使用票據與否,均應檢附本文件。
四、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已繳納營業稅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單」,該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圖章。 2. 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投標資格雲端服務」功能,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查詢及列印之「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該信用資料應載明政府電子採購網驗證碼。(請投標廠商務必確認上開圖章是否完備或驗證碼是否顯示清晰)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現購2.郵購〈招標專用三重郵政53號信箱或郵資洽三樓開標室〉回郵信封〔請寫郵遞區號並於封面加註購買標單字樣〕快捷郵件同縣市110元,不同縣市130元、限掛72元。3.電子領標(http://web.pcc.gov.tw/)。 [其他]: 1.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2.履約保證金:確保廠商契約之履行;擬收取新臺幣30萬元整。 【更正公告】免延長等標期 1.依據新北市三重區公所113年4月29日第1132109342號簽辦理。 2.修正內容: (1)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書第9頁履約期限誤載為60日曆天,應同招標公告及招標須知為自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5日曆天竣工」。 (2)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書第8頁第5條之1(十二)如甲方對工程之任何部分需要辦理量測或計量時,得通知乙方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協同辦理, ,後方需補充文字內容: 「將量測或計量成果作成紀錄。除非契約另有規定,量測或計量結果應紀錄淨值。如乙方未能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時,不影響甲方辦理量測或計量之進行及結果。」 3.本案係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得免延長等標期,符合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第2項之規定。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7樓、電話:02-29603456分機4246、傳真:02-89536837)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新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13樓、電話:0800039688、傳真:02-2968282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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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