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62 |
機關名稱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名稱 | 供應處 |
機關地址 |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
聯絡人 | 車輛處 車輛二廠 土城大修場 電機股/連羽童 |
聯絡電話 | (02) 22753520 #3250 |
傳真號碼 | (02) 25118971 |
電子郵件信箱 | e01285@metro.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13D00061 |
標案名稱 | 321/341型電聯車輔助電力系統及煞車系統重置採購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95 - 鐵路及電車軌道之機車及其零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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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052,513,4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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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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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5/01 | ||
原公告日 | 113/04/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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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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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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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3/05/28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5/29 10:00 |
開標地點 |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 5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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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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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1,80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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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案未訂定物價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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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D0102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F1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F2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或與本案相關行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特定資格: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1) 廠商須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成具有載客電聯車輔助電力系統、煞車系統重置更新或製造之契約或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輔助電力系統、煞車系統分別說明如下: A. 輔助電力系統: 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5,517萬元,或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34節車廂(電聯車),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1億3,791萬元,或累計契約數量不低於84節車廂(電聯車)。 B. 煞車系統: 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6,661萬元,或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100節車廂(電聯車),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億1,651萬元,或累計契約數量不低於252節車廂(電聯車)。 (2) 我國投標廠商之實績及證明,允許「以本案設備製造商之實績取代」參與本案之投標,如有提出以設備製造廠商取代投標廠商實績者,單一系統僅允許1家設備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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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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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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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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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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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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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