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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62
機關名稱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 供應處
機關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聯絡人 車輛處 車輛二廠 土城大修場 電機股/連羽童
聯絡電話 (02) 22753520 #3250
傳真號碼 (02) 25118971
電子郵件信箱 e01285@metro.taipei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C13D00061
標案名稱 321/341型電聯車輔助電力系統及煞車系統重置採購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5 - 鐵路及電車軌道之機車及其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052,513,406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5/01
原公告日 113/04/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5/28 17:00
開標時間 113/05/29 10:00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 50,000,000 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1,800個日曆天以內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本案未訂定物價指數調整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外國廠商:得參與採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D0102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製造業、F1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批發業、F214080軌道車輛及其零件零售業或與本案相關行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五)特定資格:
1.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情形:
(1) 廠商須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完成具有載客電聯車輔助電力系統、煞車系統重置更新或製造之契約或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輔助電力系統、煞車系統分別說明如下:
A. 輔助電力系統:
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4億5,517萬元,或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34節車廂(電聯車),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1億3,791萬元,或累計契約數量不低於84節車廂(電聯車)。
B. 煞車系統:
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億6,661萬元,或單次契約數量不低於100節車廂(電聯車),或累計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9億1,651萬元,或累計契約數量不低於252節車廂(電聯車)。
(2) 我國投標廠商之實績及證明,允許「以本案設備製造商之實績取代」參與本案之投標,如有提出以設備製造廠商取代投標廠商實績者,單一系統僅允許1家設備製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其相關子法及其他有關法令;其餘注意事項詳見本招標文件。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5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疑義、異議受理窗口:本機關聯絡電話:25363001轉8438林小姐,傳真:25118971、地址:臺北市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三)本案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沿用前已領取之領標憑據。 (四)廠商參與投標前,如需至本機關相關車站或機廠進行勘查及量測時,請與本案需求單位聯絡人連絡,由本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會勘、查閱輔助電力及煞車系統相關手冊。 (五)本案為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含評選作業)。 (六)履約: 詳細地點: 蘆洲機廠、土城機廠或本機關指定之地點 (七)其他規定: 1. 數量摘要(下述各項設備數量,係依現行車輛原有設計設備數量估算,實際數量仍依廠商設計為主): (1) 輔助電力系統: 提供42列高運量321/341型電聯車之輔助電力系統設備,包含輔助靜態換流器(2組/EMU)、輔助設備箱(1組/EMU)、輔助電力系統控制單元及週邊輸入/出模組(321型,5組/EMU;341型,4組/EMU)、相關設備箱之電纜及接地線(含T車集電器保險絲電纜及保險絲至閘刀開關箱之電纜、閘刀開關箱至輔助靜態換流器之之電纜、輔助靜態換流器至輔助設備箱之電纜)、行動檢修設備(PTU)9套、檯式測試設備(BTU)2組。 (2) 煞車系統: 提供42列高運量321/341型電聯車之煞車系統設備,包含煞車電子控制單元(3組/EMU)、煞車氣控單元(3組/EMU)、空氣壓縮機(1組/EMU)、雙塔空氣乾燥機(1組/EMU)、電磁閥(321型,6組/EMU;341型,7組/EMU)、車輪防滑電磁閥(6組/EMU)、煞車速度感測器(12組/EMU)、自動洩水(A16)電磁閥(3組/EMU)、儲氣槽洩水閥(6組/EMU)、減壓閥(6組/EMU)、載重均壓閥(3組/EMU)、雙針壓力錶(1組/EMU)、中繼閥(3組/EMU)、壓力開關(14組 2. 為配合臺北市政府電子化核銷作業推動計畫,廠商於請領契約價金時提出電子統一發票,餘詳契約第5條。 3. 本案採固定費用(新臺幣:2,052,513,406元整)給付,投標廠商免備價格文件及價格封,但招標文件要求詳列價格者,廠商應將投標須知第42點第7款序文規定之詳細價目表納入服務建議書,若服務建議書另列報價內容與投標須知第42點第7款序文規定之詳細價目表不一致,以詳細價目表為準;廠商報價如超過機關公告之固定費用者為不合格標,不得為決標對象,如低於該固定費用,則視為投標廠商之自願減價,以該報價總價決標。 (八)本案更正公告修正招標標文件如下: 1.財物契約第五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7、(2);財物契約第十一條保證金(一)、2;財物契約第十三條保固(一) ;財物契約第十五條權利責任(四)。 2.投標須知十四、(一)、2。 3.規格說明書二、交貨規定(十四) ;規格說明書七、原型車測試規定(三)、1;規格說明書十、查驗相關規定(一) ;規格說明書十四、保固(五)。 4.評選須知增列履約實績詳細表及合作意向書。 5.開標證、投標封套及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6.因上述涉及招標文件更正,延長等標期15日,投標、開標日期配合更正如下: (1)截標日期:113年5月28日17時00分 (2)開標日期:113年5月29日10時00分 7.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5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 8.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下載異動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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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