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本案於113年4月17日開標,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報價$356萬元最低,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標價偏低恐有不能履約之虞,主持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當場宣布保留決標,並通知廠商於五日內提出標價書面說明後再行審核。 三、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17日宏盛工字第1130901181號函提出說明書,本公所依其說明內容審核,廠商檢附實績承攬政府機關相關標案,其施工機具齊全、人力物料充足且配合度高,表示有能力誠信完成履約。 四、本案最低標廠商所提出之標價說明,機關認為尚非完全合理,恐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請廠商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四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繳納差額保證金作為履約之保證。 五、本公所於113年4月25日以信箱及傳真通知於五日內繳妥差額保證金相關事宜。 六、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26日繳妥差額保證金($140,000元)。 七、本案開標前由業務單位充分討論底價之訂定,訂定底價為$462萬5,000元,並經底價核定授權人員核准。 八、經首長核可同意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規定,同意辦理決標予宏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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