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83.2 |
機關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
單位名稱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勞安(總務)科 |
機關地址 | 220 新北市 板橋區 文化路1段395號 |
聯絡人 | 呂家華 |
聯絡電話 | (02) 22570132 #686 |
傳真號碼 | (02) 22590491 |
電子郵件信箱 | kelly0312@mail.post.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L113007 |
標案名稱 | 中和郵局郵件運輸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51 - 郵政及專差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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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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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954,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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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局如因業務需要得於履約期間內按原契約價款增購,但以不逾預估契約價金總額20%為上限。
2.本局如因業務需要於契約期滿時,得以原契約規範條件並參考得標廠商履約情況,經雙方協議按原契約價款續約或以原契約價格為上限重新議價後續約,續約1次1年,以1次為限。
3.本契約期滿時,如本局尚未完成接續本案之採購程序,得標廠商應依本契約條件及價款繼續履行本案,最多以4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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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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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4/26 | ||
原公告日 | 113/04/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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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76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4元
總計
10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總務)科
新臺幣200元整;劃撥帳號:19373033;劃撥戶名:板橋郵局採購押標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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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3/05/02 17:30 |
開標時間 | 113/05/03 10:30 |
開標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5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降低廠商未依約履行所造成之損害並保證履行本契約規定之各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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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20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1段395號4樓勞安(總務)科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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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3年7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總公司訂定之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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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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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最近1期有效之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證明文件。 ■陸路運輸:投標廠商須為汽車貨運業(G101061)、汽車路線貨運業 (G101071)、汽車貨櫃貨運業(G101081)、公路汽車客運業(G101011)或鐵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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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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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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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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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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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