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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5.20
機關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單位名稱 花蓮縣消防局
機關地址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中央路3段842號
聯絡人 陳致豪
聯絡電話 (03) 8462119 #2303
傳真號碼 (03) 8574613
電子郵件信箱 saduwa@gmail.com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FI1130420QAQ
標案名稱 花蓮縣新城鄉合署辦公廳舍新建工程統包案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39 - 其他土木工程
工程計畫編號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48,000,000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20,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金額計新臺幣1億元,於本契約執行期間擴充辦理,支用於工程、設計及室內裝修等項目。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4/25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適用條款:
招標期限標準第4條之1或第10條縮短或合理訂定等標期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5/06 17:00
開標時間 113/05/07 11:00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500萬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中央路3段842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5年8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本案為共同投標,投標廠商須為開業建築師及甲等綜合營造業,規定如下(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 開業建築師:
1. 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1) 開業建築師之建築師證書、建築師開業證書、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納稅證明。
(3) 廠商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具規劃設計監造建築工程規模查核金額以上案件至少 1 件之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或其他可證明文件。
(4) 廠商信用之證明。
2. 其他投標所須附文件:
(1) 切結書 1。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3) 其它詳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
(二) 綜合營造業:
1. 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登記為甲等、營業項目代碼含有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2) 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技師或建築師之證書、會員證。
(3) 納稅證明。
(4) 廠商具有承作能力之證明。
a. 具承攬建築工程規模巨額以上案件 1 件以上。
b. 新建建築工程規模查核金額以上案件2 件以上。
c. 上述 2 項目符合其一,並提供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或其他可證明文件。
(5) 廠商信用之證明。
2. 其他投標所須附文件:
(1) 切結書 1、2。
(2) 投標廠商聲明書。
(3) 承攬工程手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訖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訖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綜合營造業之財力證明: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 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 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 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統需書部分文字酌予如黃色部分,以免投標廠商誤解本局原意。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花蓮縣消防局

申訴受理單位 花蓮縣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電話:03-8227171分機225~226、傳真:03-822156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花蓮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電話:03-8242059、傳真:03-8236149)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