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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3/04/24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56.19
機關名稱
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單位名稱
督導企劃科
機關地址
880 澎湖縣 馬公市 四维路320號
聯絡人
歐志煌
聯絡電話
(06) 9263346 # 6631
傳真號碼
(06) 9271740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3-011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13年度離島建設基金「緊急救護裝備器材」1批財物採購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81 醫療, 外科及矯形設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3/04/10 10:00
原公告日期
113/03/25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2,000,000元
萬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澎湖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澎湖縣-全區
履約標的是否包含環境保護產品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1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12976407
 廠商名稱
集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114 臺北市 內湖區 新湖二路191巷17號
 廠商電話
(02) 24553111 # 325
 決標金額
1,900,000元
玖拾萬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履約起迄日期
113/04/10 - 113/09/06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13年度離島建設基金「緊急救護裝備器材」1批財物採購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集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1,940,000元
玖拾肆萬元
  決標金額
1,900,000元
玖拾萬元
  底價金額
1,923,150元
玖拾貳萬參仟壹佰伍拾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美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951,000元
伍萬壹仟元

原產地國別 瑞典(Sweden)(歐盟)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949,000元
肆萬玖仟元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3/04/10
決標公告日期
113/04/24
契約編號
113-011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1,923,150元
玖拾貳萬參仟壹佰伍拾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1,900,000元
玖拾萬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3.76.56.19
機關名稱:澎湖縣政府消防局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購金額級距係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20條及第22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二、經上網辦理公開招標,截止投標期限計有集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家廠商於截止收件前將書面投標文件送達本局,開標前經開標人員審查合格投標廠商家數計有2家,因本案係為第2次公告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3家以上廠商家數之限制,僅1家以上廠商即可辦理開標,主席即當場宣布進行開標程序。
三、採購單位及業務單位分別就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價格文件審查結果,廠商資格、規格、價格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主席隨即宣布續行與合格廠商辦理後續階段之報價作業程序。
四、開標作業程序審查結果有效標計有1家合格廠商,按程序續行由主持人開啟底價封,並依規定進行比減價程序,工作小組當場告知合格廠商限制之減價次數為3次。
五、經廠商報價1號廠商集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194萬元整,主持人核對底價表後宣布未進入底價,依程序接續辦理比減價第1次減價新臺幣190萬元整,在本局核定之底價金額新臺幣192萬3,150元整以內,其核定底價金額經監辦單位審核確認無誤後,且無標價偏低之情形,主持人即依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規定,宣佈決標於該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