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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公告

公告日: 113/04/24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5.4.20
機關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單位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博愛路131號
聯絡人
黃一紘
聯絡電話
(02) 23311567 # 3018
傳真號碼
(02) 23319761
已公告資料
標案案號
11303143018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標案名稱
113年民事相關業務緊急支援性委外勞務採購案
決標資料類別
決標公告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共同投標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9 其他商業服務
是否屬統包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開標時間
113/04/09 09:30
原公告日期
113/03/25   原公告日期係指最近1次招標公告或更正日期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算金額
5,994,198元
玖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
是否受機關補助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地點(含地區)
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新北市-新店區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家數
4
投標廠商1
 廠商代碼
88604595
 廠商名稱
有限責任臺中市祐慧勞動合作社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合作社
 廠商業別
其他
 廠商地址
434 臺中市 龍井區 山腳里沙田路6段205-3號13樓
 廠商電話
(04) 26622250
 決標金額
5,740,560元
柒拾肆萬零伍佰陸拾元
 得標廠商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是否為中小企業

預估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 0元
 履約起迄日期
113/05/01 - 113/12/31
 雇用員工總人數是否超過100人
投標廠商2
 廠商代碼
82279050
 廠商名稱
有限責任新北市機關勞務承攬勞動合作社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合作社
投標廠商3
 廠商代碼
84943341
 廠商名稱
一一一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投標廠商4
 廠商代碼
29179525
 廠商名稱
亞奇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是否得標
 組織型態
公司登記
決標品項
決標品項數
1
第1品項
 品項名稱
113年民事相關業務緊急支援性委外勞務採購案
 是否以單價及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決定最低標
 得標廠商1
 得標廠商
有限責任臺中市祐慧勞動合作社
  預估需求數量
1
  得標廠商原始投標金額
5,740,560元
柒拾肆萬零伍佰陸拾元
  決標金額
5,740,560元
柒拾肆萬零伍佰陸拾元
  底價金額
5,990,000元
玖拾玖萬元
  原產地國別
原產地國別 中華民國(Republic of China (Taiwan))
原產地國別
得標金額
5,740,560元
柒拾肆萬零伍佰陸拾元

 未得標廠商1
  未得標廠商
有限責任新北市機關勞務承攬勞動合作社
  是否合格
  未得標原因
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2
  未得標廠商
一一一又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3,121,129元
壹拾貳萬壹仟壹佰貳拾玖元
  未得標原因
審標合格但未得標之其他原因 :價格低於底價70%,通知說明理由,該理由顯難以合理期待無降低品質、誠信履約。
  標價偏低理由
 未得標廠商3
  未得標廠商
亞奇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是否合格
  標價金額
5,815,530元
捌拾壹萬伍仟伍佰參拾元
  未得標原因
資格、規格合於招標文件但非最低(高)標
  標價偏低理由
決標資料
決標公告序號
001
決標日期
113/04/09
決標公告日期
113/04/24
契約編號
11303143018
是否刊登公報
底價金額
5,990,000元
玖拾玖萬元
底價金額是否公開
總決標金額
5,740,560元
柒拾肆萬零伍佰陸拾元
總決標金額是否公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履約執行機關
機關代碼:5.4.20
機關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附加說明
一、本件於113年4月9日9時30分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司法新廈4樓多媒體會議室準時開標,經審標後,各家廠商皆符合資格,並依法開啟價格封,原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為3,121,129元,遠低於底價70%,並依政府採構法第58條及政府採購法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80%案件之程序第五項次之二,最低標之總價低於底價之70%,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規定辦理。
二、主持人旋即宣布保留決標,並依規定通知廠商於2日內以書面說明理由,廠商依限提出說明,並於保留決標紀錄載明,如有決標時,以保留決標日為決標日。
三、嗣經廠商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理由顯不合理,難以有合理期待維持品質、誠信履約之情事,故並經簽准不予決標於該廠商,而由次低標廠商為本件得標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