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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47.1
機關名稱 中央印製廠
單位名稱 中央印製廠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安康路三段235號
聯絡人 吳小姐
聯絡電話 (02) 22156789 #219
傳真號碼 (02) 22142621
電子郵件信箱 w2mec5@mail.cepp.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0301S01
標案名稱 粘著性試驗器1臺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9 - 其他特殊用途之機具及其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496,25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4/1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0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25 16:00
開標時間 113/04/26 10:5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本廠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74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中央印製廠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3/07/26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三段235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算120個日曆天內完成交貨、安裝、測試及提供12小時(含)以上之相關教育訓練。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財物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附件B)。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有權簽署人簽名者,資格標審查將判定為不合格。
(2).本案投標廠商須繳納押標金,相關規定詳本投標須知押標金規定。
餘詳投標須知。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規格標(封)」文件內容: 1.提供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需包含附件A粘著性試驗器1臺規格表–項次一、主機–規格項目第(一)~(四)項規格(並註明廠牌型號)】 未符上述規定者,規格標不予接受。 請標註與規格表(附件A)相符之順序,以利規格審查。 2.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註明廠牌型號,又未檢附相關型錄或規格文件,規格標不予接受。 (二)「價格標(封)」文件內容: 1.「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 2.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投標總價應含稅及其必要之稅捐)。 3.「招標、投標及簽約三用表格」之投標欄應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未加蓋廠商印章或負責人印章或簽署者,審查將判定不合格。 (三)本採購開標採:分段開標;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投標廠商之「資格標(封)」及「規格標(封)」文件均不得報列標價,否則該標不予接受;「資格標」及「規格標」合併開標 ,文件經本廠審查不合格者,或價格標開標前經本廠發現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應不予開標情形者,「價格標(封)」不予開啟,並原封發還。 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投標文件分別裝封並標示『粘著性試驗器1臺資格標(封)』、『粘著性試驗器1臺規格標(封)』及『粘著性試驗器1臺價格標(封)』,價格標未單獨密封者,該標不予接受;所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採購案號或招標標的。 參與電子投開標廠商注意事項請詳附錄2。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中央印製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