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20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信義路2段41-3號9~12樓 |
聯絡人 | 吳一平 |
聯絡電話 | (02) 37073020 |
傳真號碼 | (02) 37073124 |
電子郵件信箱 | eping0123@wra.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B113003 |
標案名稱 | 113年移動式RO淨水設備防(抗)旱緊急水源調度支援操作採購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915,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4/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4/29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4/30 10:00 |
開標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41-3號11樓水利署台北辦公區第四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20萬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影響國家民生及經濟之購案。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影響國家民生及經濟之購案,需確保廠商依約執行。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6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41-3號11樓 水利署總收文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CB01030 污染防治設備製造業 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 E103101 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E301010 水處理工程業 E599010 配管工程業 E604010 機械安裝業 F113100 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 J101990 其他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J101060 廢(污)水處理業 (2)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與稅額申報 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歲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 之。 (3)投標切結書、押標金票據、退還押標金申請書、投標廠商聲明書及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文件。以電子領標廠商,並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如未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者,機關得請出席廠商開標當場提出說明,廠商應自負開標是否到場之責任。 |
||||||||||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