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40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 |
機關地址 | 828 高雄市 永安區 鹽田里興達路六號 |
聯絡人 | 池燕茹 |
聯絡電話 | (07) 6912811 #3351 |
傳真號碼 | (07) 6914886 |
電子郵件信箱 | u283489@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3411300066-S13043 |
標案名稱 | 113年興達汽力機組水質環保監視儀器維護保養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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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96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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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本特訂條款規定,若承攬商於施工期間內品質優良且效率高,可於契約期滿2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依原契約金額、數量及工作範圍申請延續1年,惟須經本廠同意,且契約延續以1次為限。
2.本案採實作實算計價方式發包。
3.本案加計後續擴充金額後總金額以不逾採購金額新台幣993.3萬元(含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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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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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4/15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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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
新臺幣300元整,請繳存至台灣銀行公館分行(銀行代碼004)、收款帳戶58113414900066(14碼)、帳戶戶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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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4/30 08:30 |
開標時間 | 113/04/30 10:30 |
開標地點 |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興達發電廠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8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投標廠商有違反採購法之情事卻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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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得標廠商有違反契約情事卻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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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28高雄市永安區鹽田里興達路六號興達發電廠供應組總務課收發(行政大樓一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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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本工作工期為1年(自機關規定開工日起,星期例假日包括在內),詳特訂條款。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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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 詳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 1. 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於機關上班日(不含:機組大修加班時間),每日(上午9:00至下午16:00)至少指派兩名工作人員進廠進行維護保養工作。 2. 廠商於開工前提出下列技術人力相關證明文件供機關核對,若未於期限內提送或核對結果不合格者,將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且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採購法第101條辦理。(詳特訂條款條列) (三) 廠商於開工前,廠商之工作人員必須也是開工後之工作人員名單中(合約執行過程中更換人員則該員須重新測驗),需完成機關指定5項測試(待測項目:SS、ORP、COD、FLUORIDE、N2H4、DO分析儀、硼離子分析儀、PH與導電度等;校正標準:SS:±5%、ORP:±1%、COD:±5%、FLUORIDE:±10%、N2H4:±5%、DO分析儀:±1%、硼離子分析儀:±5%、PH: ±0.3PH與導電度:±0.2μs/cm):(詳特訂條款條列)。 請詳特訂條款(壹)第三條及投標須知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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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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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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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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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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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