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5.47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單位名稱 | 陸軍後勤指揮部/採購處 |
機關地址 |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忠孝東路6段360號 |
聯絡人 | 鄧小姐 |
聯絡電話 | (02) 27854407 |
傳真號碼 | (02) 27855432 |
電子郵件信箱 | ALC90498@mail.mil.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GW13012P088 |
標案名稱 | 國軍逾期彈藥第十一階段委外境外處理公證作業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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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NZTEC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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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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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之權利,預估後續擴充期間為1年,金額為新臺幣336萬元,屆時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另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採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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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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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4/1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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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3/05/02 09:00 |
開標時間 | 113/05/02 13:30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219號2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依契約規定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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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郵遞:南港昆陽郵局第21號信箱;專人: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219號2樓開標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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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簽約後,經甲方執行單位正式函告通知之次日起540日曆天內執行相關公證業務,餘詳契約附加條款第壹點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不辦理物價指數調整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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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或供應或承作之文件(如驗收合格公函、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足以證明完成驗收之證明文侔)等。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須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效期內一般保險公證人及海事保險公證人執業證書。 4.廠商信用之證明,須檢附經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5.若為共同投標,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廠商檢附所有成員廠商之本項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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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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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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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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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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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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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