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9.6
機關名稱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單位名稱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
機關地址 324 桃園市 平鎮區 延平路二段68號
聯絡人 需求單位:邱心儀
聯絡電話 (03) 4927713 #126
傳真號碼 (03) 4927719
電子郵件信箱 qq0625@yahoo.com.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SM113G017
標案名稱 過61B池土方清除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182,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3/04/1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4/24 09:00
開標時間 113/04/24 09:30
開標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68號(本處6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4桃園市平鎮區延平路二段68號(總務組標封箱)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60天內完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5.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資格文件: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具下列任一資格 之一者,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政府登記合格之工程顧問公司「I101061」(技師科別:土木、大地、水利、水保相關工程顧問公司為限)。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2.工程技術顧問同業公會會員證。3.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應為投標廠商)。
■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大地、水利、水保。
1.技師執業執照。2.技師公會會員證。
(二)其他應附文件:
1.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26680號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字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依規定不須登記者免附,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但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者須附開業證書或執業執照影本。
2.技術顧問公司者應繳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影本。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開標時仍有效之會員證)
4.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檢附之證明文件。
5.電子領標憑據。
6.其餘請看投標須知。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查復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復單位圖章無效)
附加說明
(一)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等事宜, 未派員到場者,視同放棄。 (二)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10天內,以原投標相符之印章與機關辦理簽訂契約手續;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拒不簽約者,依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本採購標案採電子領標方式辦理,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1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農業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電話:02-23123371、傳真:02-2311030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