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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6.45.54
機關名稱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單位名稱 本所建設課
機關地址 350 苗栗縣 竹南鎮 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聯絡人 行政室陳佩君或建設課廖逸佳
聯絡電話 (037) 462101 #111或135
傳真號碼 (037) 467207
電子郵件信箱 peichan@ems.miaoli.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30227-1
標案名稱 苗栗縣竹南鎮龍山路二、三段暨光復路周邊路口及人行安全改善計畫委託設計監造技術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189,69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189,69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3/04/09
原公告日 113/03/2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10元
總計
23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3/04/15 17:00
開標時間 113/04/16 14:00
開標地點 本所二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50苗栗縣竹南鎮正南里23鄰中正路112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第七點。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基本資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類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包含: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技術機構登記證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土木技師)
(3).公司或商業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4).同業公會會員證。
(5).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二)技師事務所類資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9年1月29日(89)工程企字第89002050號函佈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規定:土木技師)
(1).技師執業執照。
(2).公會會員證(當年度)。
(3).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文件。
詳如投標須知第64條。
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技師執業執照(規定:土木技師)。
附加說明
一、廠商請勿使用「營利事業登記證」為證明文件。〈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 二、付款辦法:依契約第三、五條規定辦理。 三、本採購未盡事宜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辦理。 四、開標時如遇有比減價情形時,如投標廠商未出席則視同放棄比減價權利。投標廠商負責人無法親自出席比減價、議價者應於比減價、議價前提交授權書。 五、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0日內完成合約之訂定(如遇星期例假日則順延一天)。 六、本案評選會議時間為113年04月18 日上午09時30分,依廠商投標順序辦理簡報,於評選會議選出第一順位準優勝廠商後,即刻辦理議價事宜。 七、履約期限:(各階段期限皆以機關收文日為準,其期間之末日,若非為甲方上班日時,得順延至次上班日為之,逾期依契約第十三條計算逾期違約金。) 一、履約期限係指乙方完成履約標的之所需時間(由甲方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一)規劃設計部分: 1.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算並依所定期限,履約分段進度如下: (1)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日起規定期間內完成基本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配合召開地方說明會及甲方審查會之需要派員簡報。 (2)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日起規定期間內完成細部設計,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並配合甲方審查會之需要派員簡報。 (3)乙方同意於甲方核定細部設計內容日起14日曆天內完成招標文件之草擬,且將有關招標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認可。 (4)前三子目之設計書圖文件如經甲方退回修正,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期限內修正完成,提交甲方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之文件,每款修正以一次為限,如未於一次修訂完成審查通過,則以逾期論,並自審查次日起計算逾期,至甲方核定通過日止。 (5)如施工中有變更設計時,乙方同意於甲方通知期限內完成變更設計預算書圖,且將有關圖說文件裝訂成冊一式數份(份數由甲方決定)送交甲方審核。 (6)於工程開工前提報監造計畫及監造工程人員予甲方;於甲方有意見時,乙方同意於接獲甲方通知日起7日曆天內說明、修正或更換,並再報予甲方備查。 2.乙方應於接到甲方指定期限內迅速、明確解釋工程施工、材料品質等疑義及解決工程產生之糾紛及疑難問題 (二)乙方對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甲方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本契約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三)如涉及變更設計應以甲方通知到達日起算。 (四)本履約期限不含證照取得與甲方審核及修改時間。 *********更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內容*****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苗栗縣竹南鎮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苗栗縣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電話:037-559731、傳真:037-559980)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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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