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1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工程管理科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守法路62號 |
聯絡人 | 温亦瑄先生 |
聯絡電話 | (03) 3322030 #302 |
傳真號碼 | (03) 3322210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14583@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113CA001-00 |
標案名稱 | 桃園捷運綠線GC04B標G17站至G18站高架段土建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2 - 橋樑, 高架快速道路, 隧道及地鐵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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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0.38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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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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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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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827,543,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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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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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4/0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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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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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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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4/16 09:00 |
開標時間 | 113/04/16 13:3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8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000萬元整(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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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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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次日起至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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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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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甲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應附具之文件如下:(略) 特殊資格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1.單獨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5 年曾完成下列(1)或(2)項之土木建築工程實績: (1)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13億元。 (2)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40億元。 2.專業工程經驗: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曾完成高架橋梁之工程實績,其單一契約中高架橋梁部分之工程長度超過1200公尺。 3.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時,每一共同投標之成員,其土木建築工程實績不低於上述1.規定金額之1/2。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 1.若單獨廠商投標:實收資本額不低於4.9億元,或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4億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2.若為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投標之每一成員其實收資本額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之1/2,且總和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或每一成員其財務報告之權益不得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之1/2,總和不低於上述規定金額,且各成員之財務狀況均應符合上述1.(2)及(3)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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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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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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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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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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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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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