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97.25 |
機關名稱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單位名稱 |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 |
機關地址 | 830 高雄市 鳳山區 光復路二段132號 |
聯絡人 | 設施管理科-歐亭余 |
聯絡電話 | (07) 3215929 #305 |
傳真號碼 | (07) 3113041 |
電子郵件信箱 | tingyu16@k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B1130320 |
標案名稱 | 旗美污水處理廠碳中和改善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3 - 水道、海港、水壩及其他水利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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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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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5,477,5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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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期限至114年6月30日,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新台幣2,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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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A.1.2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補助金額
60,239,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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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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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4/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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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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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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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4/18 09:00 |
開標時間 | 113/04/18 10:00 |
開標地點 |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水利局發包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3,27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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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30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132號水利局政風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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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開工之日起150日曆天內完成,請詳閱契約規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
預拌混凝土等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 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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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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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資格: A.單獨投標 1.投標廠商應具下列(1)至(4)之資格,其具(1)、(2)、(3)任一資格者可單獨投標,其餘資格允許由分包廠商替代之,並以1家為限,分包廠商應提出「專業分包協議書」,分包廠商並不得為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拒絕往來廠商。 (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2)乙等綜合營造業 (3)甲級電器承裝業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環境工程或電機工程) B.共同投標 1.投標廠商應具下列(1)至(4)之資格,具(1)、(2)、(3)資格者擇一為代表廠商,其餘資格允許由共同投標廠商替代之,並以1家為限。 (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 (2)乙等綜合營造業 (3)甲級電器承裝業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環境工程或電機工程) 2.共同投標廠商一經決標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另應檢附經法院公證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載明其分別主辦事項之契約金額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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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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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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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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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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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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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